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一般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主体性: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1。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因为户口和居住地不在一个地方,不知道去哪里立案,或者希望就近提起诉讼,有的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不考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 right的问题。

婚姻案件管辖

1、婚姻起诉去哪里起诉

法律的主观性:1。离婚向哪家法院起诉(一)离婚案件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夫妻双方在住所地共同居住,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居住的区、镇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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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城市户口被注销的,由被告住所地指定的法院管辖。5.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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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诉讼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下列情形的离婚诉讼管辖: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离婚管辖法院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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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1、一般情况下,根据“原告是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住所地起至起诉时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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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入狱,由哪个法院管辖?1.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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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登记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1。婚姻登记地有管辖权吗?根据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管辖权:住所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结婚登记地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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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婚姻案件是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则起诉的。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婚姻登记地的,可以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1.在离婚诉讼中,管辖权不是由婚姻登记地的法院决定的。管辖权不能由结婚登记地决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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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规定涉外 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涉外规定婚姻案件管辖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管辖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有规定,即离婚等与身份有关的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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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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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向居住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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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分析:1。我国法院在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时,以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地为依据,辅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2.中国法院原则上管辖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住所),原告来自中国或在中国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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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法律主体性: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1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去哪里立案,或者因为户口不在一个地方而想就近提起诉讼,有的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不考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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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当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法院优先于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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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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